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法規: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衛生法人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其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