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法規: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衛生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本準則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