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3條 法規: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財務報告編製 › 第二節 資產負債表 第23條 流動資產,指下列各項資產:一、因營運所產生之資產,預期將於衛生法人之正常營運週期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者。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資產。四、現金及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