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流動資產,指下列各項資產:一、因營運所產生之資產,預期將於衛生法人之正常營運週期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者。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資產。四、現金及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