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法規: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衛生法人),指從事公益性衛生事務為目的,經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