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7條 法規: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會計處理 › 第四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17條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