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9條 法規: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生產事故救濟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之審議,應設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醫學、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機關代表組成。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一、單一性別。二、法學、婦女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審議會組成人員之資格、任期、解任、審議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