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8條 法規: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四章 罰則 第28條 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