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7條 法規: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四章 罰則 第27條 醫院未依第四條設立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或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