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5條 法規: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四章 罰則 第25條 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未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二、未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三、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