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4條 法規: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生產事故事件通報、查察、分析及公布 第24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或生產事故之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得視需要分析發生原因,並命其檢討及提出改善方案。前項分析,得委託具公信力之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應注意符合匿名、保密、共同學習之原則,且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