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3條 法規: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生產事故事件通報、查察、分析及公布 第23條 主管機關對經辦之生產事故救濟事件,應進行統計分析,每年公布結果。前項公布之方式,應至少包含醫療機構層級別、區域別及性別之案件分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