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2條 法規: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生產事故事件通報、查察、分析及公布 第22條 為預防及降低生產事故風險之發生,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並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主管機關應於通報後一年內查察改善方案之執行。前二項通報及查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內容,不得作為司法案件之證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