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1條 法規: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生產事故救濟 第21條 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生產事故救濟,以該生產事故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前項申請,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適用之。除前項所指之申請外,非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生產事故救濟,以依條約、協定、協議或其國家、地區之法律、慣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或地區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