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7條 法規: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生產事故救濟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生產事故救濟審議委員應自行迴避:一、為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二、為當事人代理人。三、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服務於同一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申請人知悉救濟審定結果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未予迴避之情事,得申請重新審議。但申請人已依法提起或曾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