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2條 法規: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生產事故救濟 第12條 給付救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作成處分,命受領人返還:一、有具體事實證明依前條規定不應救濟。二、同一生產於救濟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