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3條 前條申請人檢附之文件、資料有缺漏或不合程式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前項補正,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三十日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