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 第6條 法規:心理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相關法規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其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一、曾受本法所定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處分者。二、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