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9條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廢止其負責心理師之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 第40條心理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 第41條心理師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
- 第42條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
- 第43條臨床心理師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諮商心理師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 第44條本法所定之罰鍰,於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處罰其負責心理師。
- 第46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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