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 第33條 法規:心理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相關法規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3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廢止其開業執照:一、容留未具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業務或諮商心理師業務。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