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直轄市、縣(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得辦理AED安心場所之認證。設置AED場所百分之七十員工完成接受AED相關訓練者,得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前項認證,通過認證者,核發證書(樣式如附件四),其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應重新申請認證,屆期未申請認證者,其原證書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