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辦理AED安心場所之認證。設置AED場所百分之七十員工完成接受AED相關訓練者,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前項認證;通過認證者,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樣式如附件二),其有效期限為二年,逾期失其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