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法 第3條 法規:人體研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