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法 第25條 法規:人體研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五章 罰則 第25條 研究機構經依第二十二條或前條規定處罰者,併處該研究主持人或所屬成員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受處分人於處分確定後,一年內不得申請政府機關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研究經費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