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法 第13條 法規:人體研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 第13條 以屍體為研究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二、經前條第三項所定關係人以書面同意者。但不得違反死者生前所明示之意思表示。三、死者生前有提供研究之意思表示,且經醫師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者。但死者身分不明或其前條第三項所定關係人不同意者,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