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8條 法規: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生物檢體之採集及參與者之保護 第8條 參與者得要求停止提供生物檢體、退出參與或變更同意使用範圍,設置者不得拒絕。參與者退出時,設置者應銷毀該參與者已提供之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其已提供第三人者,第三人應依照設置者之通知予以銷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參與者書面同意繼續使用之部分。二、已去連結之部分。三、為查核必要而須保留之同意書等文件,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