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4條 法規: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生物資料庫之設置 第4條 生物資料庫之設置者,以政府機關、醫療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法人(以下統稱機構)為限,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申請者之資格、申請程序、許可設置之條件、審查基準、定期查核、相關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