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27條 法規: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六章 罰則 第27條 設置者經依前四條規定處罰者,其實際為行為之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行為之人如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並依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