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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6條生物醫學研究以人口群或特定群體為基礎者,其材料不得取自未經許可設置之生物資料庫。設置者自行或提供第三人使用生物檢體及相關…
- 第17條以公益為目的或政府捐補助設置之生物資料庫,於提供第三人使用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時,應符合公平原則。
- 第18條設置者就其所有之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為儲存、運用、揭露時,應以編碼、加密、去連結或其他無法辨識參與者身分之方式為之。…
- 第19條設置者之成員及其利害關係人於有利益衝突之事項,應行迴避。
- 第20條生物資料庫之生物檢體、衍生物及相關資料、資訊,不得作為生物醫學研究以外之用途。但經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審查通過之醫學研究,…
- 第21條設置者及生物資料庫之商業運用產生之利益,應回饋參與者所屬之人口群或特定群體。前項回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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