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14條 法規: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四章 生物資料庫之管理 第14條 設置者不得將生物資料庫之一部或全部移轉與他人,但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主管機關為前項審查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參與者之權益。二、設置者與受移轉機構之性質。三、受移轉機構保護參與者權益之能力。四、參與者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生物資料庫有停止營運之規劃時,應於一年前檢具後續處理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