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10條 法規: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生物檢體之採集及參與者之保護 第10條 依本條例所為之生物檢體或資料、資訊之蒐集、處理,參與者不得請求資料、資訊之閱覽、複製、補充或更正。但屬可辨識參與者個人之資料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