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設置者收取之商業運用利益,其回饋對象如下:一、利益之產生主要為特定群體之貢獻者,應回饋於該特定群體。
二、利益之產生難以界定與特定群體之關連性者,應回饋於人口群。
前條所定之回饋金或收取之定額費用,回饋於前項對象時,不得低於收取數之百分之五十,並應予公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