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 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家庭暴力罪…
- 第3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
- 第4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
- 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二、協調、督導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三、提高家庭暴…
- 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防治工作,應設置基金。前項基金來源如下:一、政府預算撥充。二、緩起訴處分金。三…
- 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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