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61條 法規:家庭暴力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