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9條 法規:性騷擾防治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9條 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三十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並進行調查。前項申訴處理調查單位成員有二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