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6條 法規:性騷擾防治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6條 機構應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包括性騷擾事件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