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4條 法規:性騷擾防治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4條 機構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