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12條 法規:性騷擾防治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12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行為人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