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之通報案件,由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同一被害人通報案件有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通報者,由被害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但情況緊急時,由被害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個案需要,移轉由被害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後續處置。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8-1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