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第六條所定第二級各類通報案件,應按下列規定處理:一、第一類:(一)嫌疑人為父母、監護人、其他…
- 第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第六條所定第一級通報案件,除依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外,各類案件應依前條規定處理。
- 第10條各類案件有適用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以下簡稱減述作業)訊前訪視評估情形者,社工人員應填具減述作業訊前訪視紀錄…
- 第1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提供適當之保護及協助:一、嫌疑人為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在其偵查及審判階段…
- 第1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司法、警政、衛生、教育、勞政、移民、矯正、民政及其他相關機關,依轄內性侵害案件概況辦理性侵…
- 第1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強化通報單位跨專業間之協調連繫,並針對未盡通報責任之案件,協調權責單位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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