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第12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8-1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司法、警政、衛生、教育、勞政、移民、矯正、民政及其他相關機關,依轄內性侵害案件概況辦理性侵害案件通報與處理之宣導、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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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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