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42條 法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相關法規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相關 第四章 加害人處遇 第42條 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之異動或其他相關資料之登記、報到。前項人員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其登記內容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七日內辦理資料異動。前二項規定,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