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第11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屆滿或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並定期作成追蹤輔導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