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21條 法規: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受檢察官或法院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通知執行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所附之條件時,準用本辦法有關執行保護令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