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第18條 法規: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18條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並告知權利人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