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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衛生福利部
保護服務目
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9條
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9條
法規:
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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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及前條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必要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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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
第3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通報及處理之主管機關如下:一、受理通報、立即處理或訪視調查:老人發生前條第一項各款危難或困境之所在地直…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通報人員所屬機關(構)對該項各款情形之老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處理…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後,應立即為下列處理:一、確認老人之安全狀態。二、老人有就醫需求者,協助其就醫。…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或處置時,老人家屬、監護人、輔助人或實際照顧老人…
第7條
老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安置期間屆滿之老人追蹤輔導,並實施個案管理,提供相關處置服務。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及前條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必要時,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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