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通報人員所屬機關(構)對該項各款情形之老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處理前,應提供老人適當照顧;其有接受醫療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