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16條 法規: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16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一、申請設置機構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二、已許可設置之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申請擴充總樓地板面積或遷移。公立一般護理之家及公立精神護理之家,其申請擴充總樓地板面積或遷移,仍依本法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