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2條護理人員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第53條各級護理人員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
- 第54條護理人員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
- 第54-1條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對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 第55條護理人員公會之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 第55-1條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55-3條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護理人員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護理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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