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4條護理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負責護理人員於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護理機構。
- 第35條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 第36條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並應限期…
- 第37條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
- 第38條違反第七條或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 第39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第41條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撤銷、廢止或吊扣…
- 第42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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